唐慧案一证人被凶犯家属围殴

??唐慧女儿被胁迫卖淫案中,最高院对两名主犯周军辉、秦星的死刑未予核准,并将案件发回湖南高院重审。发回裁定书中载明:本案复核期间出现新的证据,可能影响对秦星是否构成立功的认定,依法应予查明。最高院裁定书中的“新的证据”,是指秦星称其在狱中救下了试图自杀的同监所服刑人员周兰兰,构成立功。但是,庭审中,周兰兰作证否认了自己试图自杀的事实。此举惹怒了秦星的家人秦军等人,后者将周兰兰殴打致伤。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湘11民终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兰兰。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运林(周兰兰之夫)。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秦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美林(秦军之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培先。

上诉人周兰兰因与被上诉人秦军、邓美林、孙培先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零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周兰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运林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秦军、邓美林、孙培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兰兰上诉请求:一、判决被上诉人秦军、邓美林、孙培先赔偿上诉人医(治)疗费人民币61,.70元,护理费人民币65,元,误工费人民币65,元,后续医(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失等人民币30万元,共计人民币,.7元;二、由被上诉人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年7月25日,上诉人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传唤出庭作证,年9月5日,上诉人与丈夫途径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马路对面遭被上诉人围住殴打“头部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打伤,伴意识昏迷30分钟,并诱发心脏左房肿大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条规定,侵害公民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等费用。年7月10日,上诉人与他人签订《抚养双胞胎晚上所需生活费协议》约定乙方每月付上诉人人民币元,现无法执行,三被上诉人共同故意侵害上诉人身体,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被上诉人秦军、邓美林、孙培先未到庭进行答辩。

周兰兰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秦军、邓美林、孙培先承担周兰兰在永州医院住院治疗费用47,.65元;2、秦军、邓美林、孙培先承担周医院住院治疗费用12,.72元;3、秦军、邓美林、孙培先承担周医院北院门诊医药费.33元,在冷水滩区上岭桥镇个体诊所医药费元;4、秦军、邓美林、孙培先承担周兰兰年9月5日至年5月31日误工费40,元(元/天×天);5、秦军、邓美林、孙培先承担周兰兰年9月5日至年5月31日护理费用54,元(元/天×天);6、秦军、邓美林、孙培先先予支付医院重新做风湿性心脏病二尖瓣置换手术费30万元。6项合计,.7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年7月25日8时30分周军辉、秦星犯强迫卖淫、组织卖淫、强奸罪一案在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周兰兰应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出庭通知出庭作证。年9月5日秦星的家人邓美林、秦军和秦军的朋友孙培先到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旁听该案宣判。宣判结束后,邓美林、秦军、孙培先离开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7时许行至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斜对面马路旁碰到路过的周兰兰及其丈夫熊运林,秦军认为周兰兰不实事求是作证遂上前打了周兰兰两耳光,邓美林、孙培先也各打了周兰兰一耳光,周兰兰昏倒在地。周兰兰受伤后被送至永州医院住院治疗。年9月7日永州市柳子司法鉴定所对周兰兰的伤势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纯性暴力所致,目前伤情(1)脑震荡;(2)头部、左眼等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损伤评定为轻微伤。同日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分别对秦军、邓美林、孙培先进行了行政处罚。年1月6日周兰兰从永州医院出院,该院对周兰兰诊断为:1、脑震荡(已愈);2、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已愈);3、风湿性心脏病二尖瓣置换术后心功能Ⅲ级;4、左眼纯挫伤(已愈);5、急性扁桃体炎。医嘱:医院进一步给予心血管疾病专科诊疗。从年9月5日至年1月6日周兰兰的住院费用为35,.25元,年6月30日永州市零陵区信访局从信访求助款中支付了周兰兰的住院费。另查明,周兰兰年时因医院做了二尖瓣置换术。此次从永州医院出院后,周兰兰因胸闷、气促,医院、医院及个体诊所治疗。周兰兰认为因秦军、邓美林、孙培先的侵权行为致其心脏病复发,要求秦军、邓美林、孙培先承担其出院后治疗心脏病的费用。还查明,周兰兰系农村户口,住院期间系其丈夫熊运林护理。一审法院认为,周兰兰应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通知出庭作证,既是权利也是义务。秦军、邓美林、孙培先以周兰兰不实事求是作证为由,殴打周兰兰,在接受行政处罚后,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周兰兰伤后在永州医院的住院治疗费35,.25元非周兰兰本人所支付,故秦军、邓美林、孙培先无需向周兰兰支付该笔费用。考虑到周兰兰伤后住院期间有误工损失,且需人陪护,误工费、护理费可参照-年《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标准》中农、林、牧、渔业年平均工资,故周兰兰的护理费为.17元(25,元/年÷天×天),误工费为.17元(25,元/年÷天×天),损失合17,.34元。周兰兰从永州医院出院时脑震荡、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左眼纯挫伤均已治愈,周兰兰提出因秦军、邓美林、孙培先的侵权行为致其心脏病复发,要求秦军、邓美林、孙培先承担治疗心脏病等疾病的费用,但其未提交证据证实心脏病复发与秦军、邓美林、孙培先的侵权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对周兰兰要求秦军、邓美林、孙培先承担年1月6日出院后的治疗费用和秦军、邓美林、孙培先先医院重新做风湿性心脏病二尖瓣置换手术治疗费用30万元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周兰兰如能提供证据证实治疗心脏病的费用与秦军、邓美林、孙培先的侵权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可另行提起诉讼。孙培先辩称其未打周兰兰,与事实不符,该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限秦军、邓美林、孙培先在该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周兰兰经济损失17,.34元;二、驳回周兰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案案件受理费元,由周兰兰负担元,秦军、邓美林、孙培先负担元。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不足以证明主张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本案中,上诉人周兰兰主张由被上诉人秦军、邓美林、孙培先赔偿医疗费人民币61,.7元,经查实,上诉人周兰兰受伤之后,自年9月5日至年1月6日所发生的医疗费用35,.25元已由零陵区信访局从信访求助款中支付,而对于扩大部分的医疗费,上诉人周兰兰未提供相应的票据和其他有效证据证明除上述费用外还有其他与治伤相关的发生,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本院对上诉人周兰兰主张医疗费的请求不予支持。上诉人周兰兰主张被上诉人赔偿误工费人民币65,元、护理费人民币65,元,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实自身的收入状况,也未证实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原判参照-年《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标准》中农、林、牧、渔业计算年平均工资符合法律的规定,对上诉人周兰兰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至于上诉人周兰兰主张的后续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人民币30万元,因未提供证据证实上述费用与被上诉人秦军、邓美林、孙培先等的侵权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对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元,由上诉人周兰兰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乔晋楠

审 判 员   彭卫民

代理审判员   刘 爱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玲慧

点击下方女神像进入法律广场

点击阅读原文,干货在这里!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转载请注明:http://www.aliggmm.com/sszl/9259.html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 网站简介| 发布优势| 服务条款| 隐私保护| 广告合作| 网站地图| 版权申明

    当前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