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无适应征行心脏支架手术,对过度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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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患方陈述

年12月14日晚,原告因外伤住进x医院,胸疼胸闷,呼吸困难,医院诊断为心包积液,后逐渐好转痊愈。年春节过后,为求进一步治医院,于2月27医院心内二科。住进时早已没有了胸疼胸闷症状,第二天检查时心包积液已无。

却又被诊断为心绞痛,在连个心电图也没做,不能证明心肌缺血的情况下又给下个支架,而且不给原告心血管造影支架手术光盘。之后,原告又按医嘱坚持服药至今,并按医嘱至今不敢从事体力劳动。年春节后,原告出门,医院看病,随便问问下支架之事,才知道自己上当了。

根据相关专业知识,只有主要冠脉狭窄或阻塞,心肌严重缺血,药物治疗效果不佳,出现不稳定型心绞痛,甚至危及生命时才下支架,是不得已之下的权宣之计。一般情况下最好采取保守治疗,下支架后反而更容易堵。更何况原告冠脉PD近段80%管状狭窄没有依据,心肌缺血也没有依据,也没有症状,根本不是心绞痛。

而被告却在没有依据的情况下,在原告病历上写着:原告冠脉PD近段80%管状狭窄,不稳定型心绞痛,并做了支架手术。年7月份,医院心内二科及医调办交涉,科主任范某利百般刁难,至今协调未果。

二、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患者就医,只能期待医生出于良心和道德,采取符合实际病情的诊疗措施,选择合理的医疗方案,被告应严格遵守医疗常规、医疗制度及行业法规、条例,树立高尚的医德医风,然而,被告为了盈利,先是玩忽职守,在没有完善相关检查,没有任何医学依据的情况下直接给原告做了手术。

后又弄虚作假,欺瞒原告。既让原告花了冤枉钱,又直接损害了原告的身体,并致其以后不能从事体力劳动,大大减少了务工收入,同时又无端增加了后续治疗费和极大的精神痛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法诉讼。

三、医方观点

司法鉴定存在着诸多的问题。通过鉴定人出庭以及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可以看出,首先鉴定人不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从三个鉴定人来讲,戴所长从他资质上讲有临床执业经验,我提醒法庭注意一个信息,他转业到x市法院的县法院的一个法医,最后办了这么一个所,他根本没有临床经验,他更没有心血管病专业的知识。

当然他鉴定的时候他说引用一些东西,也是七拼八凑的,提问的时候他都是拒绝回答。比如讲作为鉴定所必须的诊疗行为,诊疗行为是否过错这个问题,当我们问到诊断冠冠心病,是对是错的时候,他就不回答,拒绝回答。那就是说像最基本的东西是必须解决的东西,诊断的是不是有过错,治疗是不是有过错,这是必须要解决的。

另外他引用的依据是错误的。用的依据第七版,第九版的内科学。这个是年以后很长时间才出版发行的,他用做这个东西作为鉴定的依据,依据明显错误。鉴定结果是不是有问题,所以说他提供的另外关于手术到底有没有过错的问题,他没有讲,他讲被告之所以要承担责任,是因为没有告知患者,我要给你下支架了,没有告知。

他今天就是当庭回答的时候是这样的,他鉴定的依据就是没有告知,但是这就错了。如果没有告知,那就是医方的医疗行为。医疗行为就是下支架的行为,如果没有造成患者的损害,作为医方也不应该承担责任。对于损害后果鉴定人刚才也讲了,因为鉴定意见书上写的非常清楚,他讲的是该行为过错的损害后果是支架植入后在狭窄和支架内血栓等并发症,他把这个东西说成是损害后果,就是本案的损害后果。

当我们问及这个发生了没有,他就说发生没发生我不知道,可能会发生,也可能不会发生。沟通与否,医院的科室,就是说告知书当时有,医院的创立,最后没有了,但是怎么没有的这个东西是不清楚的,即便没有,是不是因为没有告知就承担责任的。

这个不是的,只有医疗上有过错,并且这种过错导致了损害后果的发生,他们之间有因果关系,只有这样才能够承担责任。所以说这个鉴定是不能令人信服的,所以说按照证据规则,第40条规定,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应当重新鉴定。

四、鉴定意见

x医院对随某患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参与度拟定为40%-50%。

四、行政投诉

年7月10日,x医院医患关系科出具关于随某启对心内二投诉的情况说明,内容为:年3月31日患者兄弟随某启来我院投诉心内二科医师范某利,其兄随某因遭人殴打致“心包积液”到五院治疗后,于年2月27日入住我院心脏内科二病区继续诊治。

2月28日上午彩超显示:左心室心肌增厚、存在大量积液、松弛性异常、冠状动脉夹窄,完善相关检查及告知,经患者同意后植入支架一枚,术后积液吸收,无不适症状,手术顺利成功。患者家属随某启经咨询后认为无放置支架手术指征,属于过度治疗,增加患者治疗费用。

要求心内二科范某利主任承担患者住院费用及按医嘱要求静养两年不能干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期间食用洲药品费用。经我科调查、了解、核实,心内二科主任认为诊断明确、选择手术顺利成功,术后无不适症状,无主观过错,院内调解无果双方有异议,建议经市医学会鉴定或法院起诉明确责任,我院愿意依法依规解决投诉纠纷。

六、庭审意见

年11月20日,x医院以涉案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违反中立、公正、科学的司法鉴定原则,且超出了委托鉴定事项范围,其鉴定依据不应作为证据使用为由,提交重新鉴定申请书,本院未准许。鉴定意见本院应予以认定。综合考虑,过错参与度以50%为宜。

七、法院判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法院判决,被告x医院赔偿原告随某各项损失.67元。

司法裁判案例。#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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