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案例回顾心梗行支架介入治疗,医方
一、基本案情
年7月8日,姜某花到被告x医院(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冠脉综合症,心功能III级(NYHA分级),高血压病3级,慢性胃炎。
经与姜某花亲属沟通,年7月19日,被告x医院在日本专家的指导下为姜某花进行了冠脉PCI手术,术中给予前降支植入4枚支架。术后次日凌晨5时10分,姜某花反映胸痛不适。
被告x医院与姜某花亲属沟通病情,需立即行冠状动脉造影术对冠状动脉进行复查。6时30分手术,8时55分被告x医院宣告姜某花临床死亡。
二、患方观点
被告在对于姜某花进行的两次手术中存在重大过错,导致死亡结果的发生。原告认为被告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三、被告x医院辩称
根据鉴定意见,答辩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为50%,原告要求答辩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四、尸检结果
1、患者冠状动脉左前降支、左旋支及右冠状动脉均见管璧增厚,管腔偏心性狭窄,质地硬;左前降支术中植入的网状金属支架内见灰红色血栓样物,心肌多处梗死灶。
2、根据送检病历资料结合尸检所见,本案鉴定认为患者符合在冠脉多支病变的基础上出现急性支架内血栓形成导致循环呼吸衰竭死亡的特点。
五、鉴定意见
姜某花,女,61岁,x医院的诊疗过错为同等程度作用范畴。
六、医疗过错分析
1、依据:送检病历,教科书,相关指南等。
2、送检病历记载,患者-07-08-18:13入院,医院给予Ⅰ级护理、持续吸氧心电监护等,给予确酸外山梨嘴芮物静脉注射等抗心肌快血药物应用,给予阿司匹林、波立维等抗血小板治疗,给予肝素抗凝治疗,给予阿托伐他汀调脂治疗,以上措施符合急性冠脉综合征一般治疗及药物治疗的原则。
如前所述,冠心病的诊治具有相应的时效性,需要及时明确病情严重程度,按照轻重缓忽采取不同治疗措施。医院未及时对患者病情进行GRACE风险评分,不利于对患者进行病情分级。患者心肌标记物cTnT已出现明显增高,提示患者病情具有高度危险性,应当及时实施血运重建治疗。
3、审查送检病历材料,医患双方于-07-10-08:30签暑冠脉介入检查与治疗知情同意书,列明拟行“冠状动脉造影+经皮冠脉球囊成形或支架”;-07-11上午10时行冠脉造影术,术中示患者冠脉存在多支病变,当日10:35告知替代治疗方案。
包括单纯药物治疗、药物治疗加支架治疗以及药物治疗加冠状动脉搭桥术,家属拒绝行冠状动脉搭桥术,选择行药物治疗加支架治疗。
如前所述,本案患者具有及时接受血运重建治疗的指征,且首选冠脉搭桥手术。以上诊疗经过显示,医院告知的替代方案,患方拒绝冠脉搭桥术治疗。
但需要说明,(1)在术中告知替代方案,同意书的签署时间晚于手术时间,时机欠妥;(2)医院在患者入院后第4天为患者实施冠脉造影检查,及时性不足:(3)医院当日未实施介入治疗,与告知内容不符。医院以上措施不符合诊疗要求,不能满足患者病情治疗需要。
4、根据送检病历材料,患者-07-19晚出现血压降低,医院给予对症治疗,患者-07-20凌晨03:29出现胸痛,医院给予药物对症治疗,患者于05:10再次胸痛,医院考虑支架内血栓形成,当日06:35行急诊冠脉造影+支架植入术,患者06:45出现心跳骤停。
七、法院判决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判决,被告x医院承担50%的责任,赔偿.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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