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上班时间在保安室因嫖娼猝死,能认定工
EHS行业
工伤国外案例当事人名叫XavierX(媒体没有公布他的姓氏),是巴黎一家铁路建筑公司的工程师。
年2月,他被公司派往卢瓦雷省出差。
虽然已经结婚,家里有老婆也有孩子,但一个人在外逍遥的Xavier把这些通通抛到了脑后。
他认识了一个当地女子,两人刚聊天没多会儿,就你侬我侬地去酒店开房。
后续发生的事情大家都懂……
或许是太过兴奋和劳累,两人激情过后没一会儿,Xavier就心脏病突发,死在了酒店的房间里。
他倒是爽歪歪地死了,但却留下倒霉的公司跟劳动部门原地扯皮。
这一扯,就是好几年。
劳动部门认为:
Xavier死在了出差期间,那么,他的死亡就应该被认定为工伤。
因此,公司必须支付给他家人高额的赔偿金。
公司每月大约需要支付80%的工资给他家人,直至Xavier的退休年龄。
到了退休年龄这事儿也没完,公司还得继续支付养老金。
可是,公司让他出差,可没让他跟陌生女人开房。
现在,他背着老婆在外面跟人约炮而死,还要公司支付高额赔偿金……
这……公司怎么想怎么觉得冤枉,于是一纸诉状,把这事儿告上了法庭。
公司的代理律师认为:
“Xavier心脏病发作的时候并不是在为公司履职,他的死亡跟工作无关,而是他跟陌生人通奸导致的……
并且,他死亡时并没有在公司定的住宿地点,而是自己找的酒店。”
据此,Xavier的死亡不应该被认定为工伤,他们无需为此支付高额的工伤赔偿。
但法院并不这么认为:
“员工在出差期间,无论是他的职业活动还是日常生活,都有权获得雇主的保护。员工在出差期间发生意外,雇主必须承担应有的责任……
性行为也是日常生活的一部份,就跟洗澡、吃饭一样。”
法院据此认为:Xavier之死就是工伤,公司该咋赔就咋赔吧。
Xavier生前所在公司在接下来的几年时间里多次上诉,但无一例外,统统败诉。
最近,公司又一次上诉失败之后,有媒体报道了这事儿。
大家发现,类似的事情早有先例,只不过不如这次狗血罢了。
国内案例基本事实:
丙系第三人乙公司职工,受指派到某物流中心仓库从事保安服务工作。年5月19日晚,医院接急救电话,于21时57分到达某流中心仓库,确认丙已死亡,××分类为猝死。丙之子甲,向人社局提起工伤认定申请,经人社局调查核实,××急性发作导致死亡,死亡诱因为丙于上班时间在保安室发生嫖娼行为后产生身体不适倒地不起后死亡。人社局认为丙的死亡未发生在工作岗位上,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情形,于年11月20日作出了涉案《工伤不予认定决定书》,决定不予视同工伤。甲不服,遂提起本案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认为:根据第十四条,职工应当认定为工伤第(一)项及第十五条视同认定工伤的规定,本案中,丙系第三人职工,受指派到涉案地点从事保安服务工作。年5月19日21时许,丙在涉案保安室猝死,经查系非因工作原因,其死亡后果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该死亡后果虽发生在工作时间,是因丙在发生嫖娼行为后引发身体不适而造成,故该行为与履行职责无关,不属于在工作岗位上发生的死亡,亦不符合视同认定工伤的情形。因此,人社局认定不予视同工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其次,工作岗位与工作场所不同,包含地点要求,履职要求,丙虽死亡于工作岗位保安室内,但死前行为与职责无关。人社局在法定期限内受理、调查、作出决定,向当事人进行送达,程序合法。再次,对工伤职工的保障应以职工尽职履责为前提,丙的死亡与其本职工作无关,人社局作出的被诉《工伤不予认定决定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本意,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综上所述,人社局作出的被诉《工伤不予认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甲主张丙的死亡符合视同工伤的情形,应当依法认定为工伤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驳回甲的诉讼请求。上诉请求:甲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鲁行初3号行政判决书,并依法改判。事实与理由如下: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可以得出,丙的死亡原因是冠心病急性发作。即使丙存在嫖娼行为,原审法院也未查明嫖娼时间与死亡时间,无法证明丙就是在嫖娼时死亡的,是否与上述因素有因果关系,被上诉人未提供证据举证证明,否则不能排除是丙自身身体原因导致。××例显示,到场时死者是穿戴整齐的,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死亡是直接由嫖娼行为所导致的,无法证明二者存在关联性。退一步讲,丙在嫖娼后,并没有离开保安室,从逻辑上考虑,可以推断其就是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就是在履行其保安的岗位职责,原审法院对此认定事实不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视同工伤;且不属于第十六条的排除情形。关于丙是否存在嫖娼一事,倘若存在这一行为,确实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但并不属于犯罪行为,不符合第十六条的排除情形。因此,丙的死亡符合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上诉答辩:被上诉人人社局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其死亡不属工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丙猝死并非发生在工作岗位上。答辩人在原审期间提交的《视频说明》、《情况说明》及《关于前往某派出所调查丙死亡一事的情况说明》三份证据,足以证明丙死亡并非发生在工作岗位。三份证据相互佐证,共同证明死者丙于工作时间擅离职守,在保安室从事嫖娼行为,与卖淫女发生不正当关系后引发身体不适导致死亡。丙死前未履行看守职责,其嫖娼致死并非发生在工作岗位,依法不应认定工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丙在保安室从事嫖娼行为引发身体不适导致死亡,其死亡明显不是工作原因所致,并非履行工作职责时发生的伤亡,其死亡并非发生在工作岗位上,因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规定,更不属于被答辩人上诉状中所主张的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的情形。因此,原审判决认定丙死亡不予认定工伤适用法律正确。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丙的死亡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视同工伤的法定情形。经查,第一,关于丙死亡是否因工作原因在工作岗位上造成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可以认定为工伤。工伤认定“三工”要素中,工作原因是核心要件,是认定工伤的充分条件。本案中,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认定丙于上班时间在工作岗位保安室内发生嫖娼行为后因身体不适倒地死亡。认定这一事实有经庭审查证的,被上诉人经调查取证的《情况说明》、《视频说明》、《关于前往某派出所调查丙死亡一事的情况说明》书面证据予以证实:丙在上班期间,在发生死亡结果前曾与女性当事人在其工作地点保安室发生了不正当两性关系。在发生死亡结果后急救车赶到事发现场前,丙的同事及女性当事人均在现场并实施了简单救助。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具有证明力且能够形成互相印证。原审法院认定丙虽死亡于工作岗位保安室内但非因工作原因造成,死前行为与职责无关且该行为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第二,关于丙的死亡与其发生性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问题。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可以证实,丙与女性当事人发生完性行为后欲要提裤,突然倒地,面部朝下,口喘粗气,尚未离开现场的女当事人遂即给丙同事打电话让其赶来帮忙。这一事实可以证实丙的死亡与其事前发生性行为之间存在一种客观联系,××例和法医解剖结论的诊断,且事发现场有二人目击。足以证实丙死亡原因与发生性行为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二者具有关联性。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得当,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串岗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辞职后回家途中却遇车祸身亡,还算工伤吗?
年2月28日,国家统计局正式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实际上年1月17日上午国家统计局已经提前公布了年居民收入和消费支出情况),根据公布的最新统计数据,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有了新变化,现结合司法实践,在去年推送的这篇文章基础上对工伤待遇中的一些问题做了补充,供参考!
一需在什么期限内提出申请
(一)用人单位一方的申请时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特别注意: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如果单位没有这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二)劳动者一方的申请时限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特别注意:工会组织也是可以申请的哦!
(三)超过1年申请期限的特别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1)不可抗力;
(2)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3)属于用人单位原因;
(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5)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二需提交什么材料
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三社保部门多长时间受理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四多长时间作出工伤认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五工伤认定的前提不一定要有劳动关系
最高法院认为,通常情况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职工工伤,应以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但特殊情况下有例外。
最高法院()最高法行再号行政判决认为,当存在违法转包、分包的情形时,用工单位承担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不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时,应由违法转包、分包的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六不服工伤认定结论怎么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特别提醒: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是可以选择的,这里的行政复议不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实务中有些单位为了拖时间通常选择先复议再诉讼,劳动者为了省时间应当不复议直接诉讼。
七工伤待遇计算标准
基于《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及最新统计数据归纳总结,供实务中参考。
一、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
本人工资×27个月
二级伤残
本人工资×25个月
三级伤残
本人工资×23个月
四级伤残
本人工资×21个月
五级伤残
本人工资×18个月
六级伤残
本人工资×16个月
七级伤残
本人工资×13个月
八级伤残
本人工资×11个月
九级伤残
本人工资×9个月
十级伤残
本人工资×7个月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下同)。
二、1-6级伤残津贴(按月享受)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
本人工资×90%
二级伤残
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
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
本人工资×75%
五级伤残
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
本人工资×60%
说明:1)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5-10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上述两金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一般是按照本人工资一定倍数计算。可以在各省的工伤保险条例或工伤保险办法中查阅。
举例:陕西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五级伤残
本人工资×24个月
六级伤残
本人工资×21个月
七级伤残
本人工资×15个月
八级伤残
本人工资×12个月
九级伤残
本人工资×9个月
十级伤残
本人工资×6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伤残
本人工资×24个月
六级伤残
本人工资×21个月
七级伤残
本人工资×15个月
八级伤残
本人工资×12个月
九级伤残
本人工资×9个月
十级伤残
本人工资×6个月
四、停工留薪期工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注:实践中主流做法是按照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确定。
计算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时是否包括加班费,实务中各地有不同的做法。
比如,广东高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七、在工伤停工留薪期内,劳动者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应按劳动者工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包括加班工资)支付。
《上海高院民一庭调研与参考》(〔〕15号)倾向认为,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不应包含加班工资。
五、停工留薪期护理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如果单位未安排护理,则由单位支付护理费。护理费标准如何确定?各地并无统一做法。
比如,《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所在单位未派人护理的,应当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
六、评残后的护理费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社平工资×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社平工资×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社平工资×30%
七、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八、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超出目录及服务标准的医药费该由工伤职工还是用人单位承担,目前实践中各地处理存在不同做法,多数地区的做法是用人单位不承担。比如:
浙江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
十六、用人单位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劳动者工伤医疗费超出社保基金报销目录范围的费用,如何承担?
答:用人单位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劳动者工伤医疗费超出社保基金报销目录范围的费用原则上不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但超出目录范围的费用经用人单位同意或者认可的除外。
深圳《年全市社会保险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
三、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劳动者以实际支出的工伤医疗费高于社保部门偿付的医疗费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补足的,不予支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工伤康复费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十、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需注意的是,辅助器具一般应当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需,并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工伤职工选择其他型号产品,费用高出普及型部分,由个人自付。
十一、工伤复发待遇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
十二、因工死亡待遇标准根据国家统计局年2月28日正式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比上年增长7.9%,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5.0%。这个数据,直接影响职工工亡待遇。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说明: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故员工因工死亡的,近亲属可获得三项费用,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三项费用标准如下:
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这个标准每年都会变化,一般每年至少增加数万元。
公式: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
依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数据,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
故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元×20=元。
因《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执行,故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标准为元,相比上年度的元,增加了元。这个标准没有地域之分,全国统一。
根据人社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核定基数的通知》,最新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自年1月1日起实施。
2、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这个标准同样每年会有变化。
公式:当地社平工资×6;
3、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公式:配偶:死者本人工资×40%(按月支付);
其它亲属:死者本人工资×30%(每人每月);
孤寡老人或孤儿: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初次核定时上述抚恤金之和应≤职工月工资(按月计算)。
注:以上标准均基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及最新统计数据归纳总结。
来源:EHS之家网络安全资讯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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