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小儿先天性心脏病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关键词

  小儿先天性心脏病,室间隔缺损;室间隔缺损补片术;临时起搏器;永久起搏器植入术

  案情简介

  年6月29日,患者因发现心脏杂音1年入中国医学科医院(以下或称医方)住院治疗。诊断为先天性心脏病,室间隔缺损,二型(膜周型);室间隔缺损(干下型)。心脏彩超可见:室间隔膜部及干下回声中断,大小分别为5mm及3mm。

  6月30日,在全麻低温体外循环下行室间隔缺损补片修补术。术中所见:“室间隔缺损位于干下,直径约1.3cm*1.5cm。……以5/oprolene带垫片作连续缝合闭合室间隔,局部间断加针固定,……术中食道超声发现残余分流2mm,立即讨论后重新阻断,原径路暴露室缺,予疑似残余分流处间断加针固定,重新按原方法缝合切口,缝心房心室起搏导线备用”。手术开始时间13:30,结束时间19:30。

  术后安返PICU,带气管插管接呼吸机辅助呼吸。于7月1日6:40拔除气管插管。

  7月4日11:00,心率87-次/分,心电图示:II度房室传导阻滞,应用异丙肾上腺素、临时起搏器。

  7月19日10:00,患者心率94-次/次,为起搏与自主心率交替,自主心率可随患儿活动量增加而上升,最高可达次/分。

  7月29日,在全麻下行永久性起搏器植入术。术中拆除原来胸骨下端2根固定钢丝,……仔细游离心肌膈面,程控选择最佳起搏点,……缝合固定起搏器导线于心肌膈面,上腹部正中切口,游离腹直肌-后鞘间隙,置入永久性起搏器一枚,起搏导线经皮下隧道连接起搏器,缝合腹直肌前鞘和皮下组织……。

  8月5日,胸部伤口拆线后见胸部伤口下段少量渗出,渗出液清,未见脓性分泌物。

  8月8月-8月12日,给予头孢美唑钠0.3g静滴tid。

  8月12日8:00,在局麻下缝合胸部伤口(减张间断缝合),予以胸带外固定。

  8月19日,伤口换药未见红肿化脓,试挤压伤口可见渗出,今予以拆除减张线,胸带加压包扎。

  8月24日,伤口愈合好,未见红肿化脓渗出,予以间断拆线。

  8月26日,拆线,拆线后未见伤口裂开。

  8月29日,出院,出院医嘱:出院后1-3月复查,随后每隔半年至一年定期复查(包含起搏器程控检查);避免靠近磁性物体或进入强磁场场所。

  法院认定

  患者以医疗损医院起诉至法院。法院结合各方提交的证据及鉴定意见等认定:医方在患者首次手术后前三日内发现心率慢、心律不齐的房室传导阻滞的征象,未给予足够的重视,也未及时完善检查,延迟了确诊时间,贻误了患者合理、及时治疗术后二度房室传导阻滞的时间,从而不利于降低并发症的危害性,医方的诊疗过错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医疗过错陈述词

  一、医方术前心脏彩超显示室间隔缺损与实际缺损偏差大,术前评估不足,导致手术准备不充分,不得不行二次手术。

  《室间隔缺损介入术后传导阻滞的研究现状》(作者:白元、宗刚军、秦永文)一文中“外科手术后传导系统损伤的发生与缺损类型、手术径路、补片大小等多种因素有关,常发生于膜部、膜周部室间隔缺损、巨大室间隔缺损和术中使用小补片者”。

  年6月29日,心脏彩超示:室间隔膜部及干下回声中断,大小分别为5mm及3mm。

  6月30日,术中所见:“室间隔缺损位于干下,直径约1.3cm*1.5cm。

  由于术前心脏彩超显示室间隔缺损与实际缺损偏差大,术前评估不足,导致手术准备不充分,不得不行二次手术。

  二、由于医方手术操作不当,致二次手术,损伤传导束致房室传导阻滞,且不可逆转,导致再次手术安装永久性起搏器。

  《外科学上册》第三版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第页室间隔缺损“心脏传导系统(希氏束)行至三尖瓣隔瓣和前瓣交界附近进入室间隔,左束支于室间隔缺损后下缘行走于其左室面的心内膜下。在修补缝合时,应缝在距三尖瓣环2.0cm的隔瓣根部和窦部室间隔的右室面上,以避免损伤左束支面出现III度房室传导阻滞”。

  《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心血管外科学分册》中华医学会编著人民军医出版社出版第14章室间隔缺损“避免发生心脏传导阻滞。在固定室间隔缺损的补片时不论用哪种缝法,误伤缺损后下缘传导束的可能性始终存在。根据传导束的走行以及传导束与膜周的关系,所有在室缺后下缘的缝针都应缝在距边缘2~3mm处。……虽然传导束在室缺下缘位于间隔左侧,但也要十分注意每针要浅缝而不要缝到心内膜的深处,以免误伤左侧的传导束”。

  《实用外科学下册》第3版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第页室间隔缺损“完全性房室传导阻滞由于经验的积累和技术提高,永久性完全性房室传导阻滞的发生率已降至2%以下,需要永久性心脏起搏器维持心律及心功能。而暂时性完全性房室传导阻滞的术后发病率尚常见,多为缝线处水肿,出血压迫邻近传导束或术中牵拉损伤所致。”

  《手术记录》显示:室间隔缺损位于干下,直径约1.3cm*1.5cm。……以5/oprolene带垫片作连续缝合闭合室间隔,局部间断加针固定,……术中食道超声发现残余分流2mm,立即讨论后重新阻断,原径路暴露室缺,予疑似残余分流出间断加针固定,重新按原方法缝合切口,缝心房心室起搏导线备用。

  7月29日,在全麻下行永久性起搏器置入术。

  从手术记录可以看出,导致永久性完全性房室传导阻滞的直接原因是手术操作导致,由于二次手术损伤传导束致房室传导阻滞,不可逆转,导致再次手术安装永久性起搏器。

  三、医方在出现房室传导阻滞时,未积极有效给予治疗,导致房室传导阻滞不可逆转。

  《实用外科学下册》第3版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第页室间隔缺损“采取激素治疗减轻水肿,同时应用心外膜临时起搏方法维持一定的心律,一般在短期内可恢复窦性节律”。

  《实用内科学下册》第3版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第页完全性房室传导阻滞“治疗心脏直视手术损伤引起的房室传导阻滞,往往与急性炎性水肿有关,可试用肾上腺皮质激素治疗纠正”。

  《长期医嘱单》年7月5日8:00,给予醋酸泼尼松5mg口服tid。

  室间隔缺损术后出现房室传导阻滞,临床上一般应用甲强龙、泼尼松静脉冲击治疗,而医方应用醋酸泼尼松口服不足以达到治疗剂量,延误治疗,导致房室传导阻滞不可逆转。

  四、由于两次手术,导致胸部伤口感染,拆线后再次减张间断缝合伤口,且医方未对伤口渗出液做细菌培养和药敏,经验性的应用头孢美唑钠,且用药时间短,导致伤口长时间不愈合。

  8月5日,胸部伤口拆线后见胸部伤口下段少量渗出,渗出液清,未见脓性分泌物。

  8月8月-8月12日,给予头孢美唑钠0.3g静滴tid。

  8月12日8:00,在局麻下缝合胸部伤口(减张间断缝合),予以胸带外固定。

  8月19日,伤口换药未见红肿化脓,试挤压伤口可见渗出,今予以拆除减张线,胸带加压包扎。

  8月24日,伤口愈合好,未见红肿化脓渗出,予以间断拆线。

  8月26日,拆线,拆线后未见伤口裂开。

  由于两次手术,导致胸部伤口感染,拆线后再次减张间断缝合伤口,胸带外固定,且医方未对伤口渗出液做细菌培养和药敏,经验性的应用头孢美唑钠,且用药时间短,导致伤口长时间不愈合。

  五、永久性起搏器的应用,起搏心律和自主心律交替,使心输出量及心功能受到影响;由于永久性起搏器的植入,限制了患儿的活动,影响患儿生长发育;由于起搏器有一定寿命,患儿不但要定期进行程控检查,更重要的是后续更换起搏器,不但使患儿遭受痛苦,还大大加重了其家庭的经济负担。

  《出院记录》ECG:起搏+自身心律,间歇性二度阻滞。

  《诊断证明书》建议事项:1、出院后1-3月复查,随后每隔半年至一年定期复查(包括起搏器程控检查)。2、避免靠近磁性物体或进入磁场场所。

  《植入设备识别卡》显示:担保期8年(截止日年8月9日)。

  医疗过错补充陈述词

  因申请人与中国医学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医患双方在听证会上均发表了陈述意见,结合听证会查明的案件事实及病历材料,补充陈述意见如下:

  一、年6月30日的超声心动图,从检查时间上和术前相关记录上可以看出,其已无术前诊断、参考和指导意义,并证实医方在术前、术后并不悉知该次检查。

  1、医方在听证会上提出的年6月30日又行超声心动图,也就是在手术当日进行的检查,当日13:30手术,从时间上看,医方没有时间悉知该检查。

  2、医方在《手术知情同意书》、《麻醉术前访视记录单》、《麻醉知情同意书》、《术前讨论》中均显示“术前诊断:室间隔缺损,二型(膜周型);室间隔缺损(干下型)”,医方并未对其作出任何记录和修正诊断。

  3、《麻醉记录》、《手术记录》中也显示“术前诊断:室间隔缺损,二型(膜周型)”,医方在术后并不知晓该检查。

  因此,该超声心动图从检查时间上和上述记录上可以看出,其已无术前诊断、参考和指导意义,且医方在术前、术后并不悉知该次检查。

  二、手术相关风险告知不充分。

  1、在《手术知情同意书》中,手写部分的风险告知没有家属签字确认,我方不予认可。

  2、在《手术知情同意书》下方,“2次谈话,同意手术”,其风险告知过于简单。医方应当将第一次手术情况、二次手术原因、手术方式以及二次手术相关风险加大等详细告知家属,并签字确认。

  3、病历第页《病情及治疗计划告知》没有家属签字确认,应当视为医方并未将房室传导阻滞的病情及治疗计划进行有效告知。

  三、医方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术后患者为窦性心律,而后出现II度房室传导阻滞,可以认定房室传导阻滞是缝线直接损伤传导束所致。

  7月4日心电图示:II度房室传导阻滞,而医方在患者术后至7月4日期间未做心电图。医方没有证据证实患者在术后为窦性心律。

  四、医方应当考虑二次手术加大房室传导阻滞发生且不可逆转的风险,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其按常规口服泼尼松预防和治疗不足以纠正。

  《长期医嘱单》年7月5日8:00,给予醋酸泼尼松5mg口服tid。

  室间隔缺损术后出现房室传导阻滞,临床上一般应用甲强龙、泼尼松静脉冲击治疗,而医方应用醋酸泼尼松口服不足以达到治疗剂量,延误治疗,导致房室传导阻滞不可逆转。

  来源:北京至普律师事务所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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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延兴律师,年7月出生,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毕业于装甲兵工程学院机械工程专业,后自学法律,并取得律师资格。曾在部队服役24年,历任团政治处干事、副主任、师政治部组织干部科长、师政治部副主任(上校军衔)。年1月从事专职律师工作,现任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烟台市法律援助爱心律师专家团成员。

自执业以来,致力于知识产权和民商法的研究,凭借其深厚的专业知识和娴熟的法律实践经验,办理了大量的民商事和经济纠纷案件,尤其在知识产权、医疗纠纷、婚姻家庭、劳动争议、公司企业等领域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办案经验。担任多家公司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多次参与大型项目的洽商谈判,并为顾问单位起草企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协助企业管理及催收应收账款,处理顾问单位的债权债务纠纷。其曾经代理的专利侵权、专利权属、商标侵权、商标异议、商标行政诉讼、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以及医疗纠纷案件均获得成功,其代理的确认烟台张裕卡斯特酒庄有限公司的“张裕卡斯特酒庄”商业标识不侵犯“卡斯特”注册商标专用权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年度山东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十大案件第四案、年度烟台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第一案。代理的山东烟台酿酒有限公司“烟台古酿”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不正当竞争系列维权案入选年度、年度烟台市十大知识产权审判案例。

曲延兴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不断学习新法律法规,丰富自己的业务知识,对当事人委托的每一项法律事务,总是事必躬亲,一丝不苟,曲延兴律师严谨缜密、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不但深受委托人的好评,也得到对方当事人的称赞。

曲延兴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还注重法学理论的研究,结合自己的实践经验,撰写了多篇法学论文,其撰写《从一起专利侵权案看公知技术抗辩的运用》、《由一起医疗损害赔偿案看医疗机构的注意义务》被评为优秀论文。

曲延兴律师始终认为,做律师应当先学会做人,律师的职责是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曲延兴律师不是大律师,也从不敢以“大”律师自诩,但是,他却是一位值得信赖的专业律师。

曲延兴律师获得的荣誉:

年被烟台市司法局评为“烟台市法律援助先进个人”,

年被法易网评为百强公益律师和全国百强律师

年被烟台市司法局、烟台市律师协会评为“烟台市优秀律师”,

年被烟台市司法局党委评为“优秀共产党员”,

年被烟台市律师协会、胶东在线网站评为“网上问法优秀律师”

年被烟台市律师协会、胶东在线网站评为“网上问法优秀律师”

年被评为烟台市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服务标兵

年被烟台市司法局党委评为“优秀共产党员”

年被烟台市司法局评为“烟台市法律援助先进个人”

曲延兴律师代理过的典型案例:

1、确认烟台张裕卡斯特酒庄有限公司的“张裕卡斯特酒庄”商业标识不侵犯“卡斯特”注册商标专用权案(案号: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烟民三初字第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鲁民三终字第号),代理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代理意见:1、张裕卡斯特公司在其企业字号中使用“卡斯特”文字是善意使用,没有故意傍名牌的不正当意图,也没有突出使用李道之的注册商标“卡斯特”;2、“张裕卡斯特酒庄”标识与注册商标“卡斯特”不相近似;3、张裕卡斯特公司的“张裕卡斯特酒庄”葡萄酒不会与李道之的“卡斯特”葡萄酒产生混淆;4、李道之的“卡斯特”商标在年之前不被消费者所认知。该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年度山东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十大案件第四案,年度烟台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第一案。

2、山东烟台酿酒有限公司诉刘XX、烟台某酒业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号: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烟民三初字第号),代理原告,以原告生产的“烟台古酿”系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被告擅自使用“烟台古酿”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作为诉讼的依据,法院支持了原告的代理意见,判决被告刘伟江、烟台中裕酒业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其侵害原告“烟台古酿”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该案入选年度烟台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第五案。

3、山东烟台酿酒有限公司诉烟台市某酒业有限公司(案号: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烟民三初字第号、山东省高级人法院()鲁民三终字第30号)代理一审原告、二是被上诉人,以原告生产的“烟台古酿”系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被告擅自使用“烟台古酿”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作为诉讼的依据,法院支持了原告的代理意见,判决被告烟台市中圆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山东烟台酿酒有限公司因其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该案入选年度烟台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第三案。

4、烟台威力狮汽车服务用品有限公司诉谷歌信息技术(中国)有限公司、上海某汽车用品贸易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案(案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海民初字第5号),代理原告,以被告上海路昊汽车用品贸易有限公司通过向Google搜索引擎网站支付一定费用,要求Google搜索引擎网站对其选定的“威力狮”关键字在搜索结果页的最前面投放被告确定名称的链接,该链接指向被告指定的网站,该行为构成侵犯原告的“威力狮”注册商标专用权,作为诉讼的依据,法院支持了原告的代理意见,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5万元。

5、刘XX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案号: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芝民人初字第73号民事调解书),代理原告,庭审中,被告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在医疗事故鉴定中,代理人认为,被告在施行剖腹探查手术未发现穿孔的情况下应及时组织相关科室专家进行会诊,医院没有及时组织专家会诊,造成未能及早发现食管破裂,耽误了患者的最佳治疗时机,存在过错,医院的医疗行为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最后医学会的鉴定专家采纳了代理人的意见,认定为三级乙等医疗事故,经过法院调解,达成由被告赔偿原告各种费用12万元。

6、曲XX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案号:蓬莱市人民法院()蓬民一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代理原告,代理意见,本案病历虽经两级医学会的鉴定,最终鉴定结论为属于四级医疗事故,但由于鉴定时,患者的损害结果没有发现,因此,对鉴定的事故等级有异议,申请法院委托医学会进行补充鉴定,法院和省医学会均采纳了代理人的意见,补充鉴定的结论为二级丙等医疗事故。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66元。

7、姜XX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案号:栖霞市人民法院()栖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代理原告,在医疗事故鉴定中,代理意见,根据患者的肺CT检查报告建议复查除外肿瘤,而经治医生在未作进一步检查的情况下就确定患者患的是冠心病,按冠心病治疗,导致患者未能及早发现肺癌,耽误了患者的最佳治疗时机,存在明显过错。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为四级医疗事故。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元。

8、孙XX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案号:招远市人民法院()招民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代理原告,庭审中,代理意见,由于患者在被告处感染乙肝,导致不能进行肾移植手术,造成患者需要承担的巨额的医疗费,医院应承担患者进行血液透析所需费用与进行肾移植手术所需费用的差额部分,经过法院调解,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诊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护理费、部分护理依赖的长期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乙肝及肾病费用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元。

9、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行政案(案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中行(知)初字第号),代理原告,代理意见,原告在本案中所提交的证据属于补强证据,原告不存在行政程序中拒不提供证据的情形,考虑到行政诉讼的救济价值,从节约行政相对人诉讼成本、提高行政机关审查效率以及节约司法资源避免循环诉讼的视角出发,应当采纳原告要本案中提交的新的补强证据。“解百纳”商标系张裕公司于年创设的臆造性文字商业标识,具有一定的独创性,经过张裕公司多年对该商标大范围持续的广告宣传,以及“解百纳”商标及其商品的良好品质,“解百纳”葡萄酒早已成为家喻户晓的葡萄酒品牌,可以认定为驰名商标。如果核准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将淡化原告引证商标的知名度,产生引证商标的显著性下降或信誉降低等后果,淡化了该驰名商标,不应核准注册。法院判决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第号关于第号“解百纳JBN”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责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就原告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所提申请,重新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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